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听障儿童康复机构,保障听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满足听觉言语康复需求,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以集中接受学龄前听障儿童开展听觉言语康复和相关学前教育为主要业务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 政府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对听障儿童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地选择、总平面和建筑设计
第四条 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在基地选择、总平面设计和建筑设计上须执行(87)城设字第466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88)教基字108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应从保障听觉言语康复和学前教育的需要出发,设置测听室、单训室、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服务用房。
1.测听室:至少一间,用于对听障儿童听力检测和评估,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且须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和GB/T16296关于声场及测听室建设标准。
2.单训室:每6名听障儿童至少一间,用于对其进行个别化教育,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本底噪声小于45dBA。
3.办公用房面积相对充足的康复机构要单独设立档案室,办公用房面积相对拮据的康复机构要设立档案柜,专项用于收集、保存记录听障儿童个体生长、康复和发展情况的档案数据。
4.活动室及辅助用房按照(87)城设字第466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执行。设置面积根据班级实际规模按生均面积相应调整。
第四章 人员要求
第六条 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康复教师、听力学技术人员、)保育员、工勤人员。
1.机构负责人负责机构全面工作,须具备中专以上相关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二年以上教育或听力学相关工作经验。
其他管理人员根据岗位取得相应资质。
2.康复教师负责听障儿童康复教育,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接受过省级以上听觉言语康复业务系统培训。
3.听力学技术人员负责机构内听障儿童的听力测试及评估,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保育员负责机构内听障儿童的保育工作,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接受过至少半年以上保育知识培训。
第七条 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内师生配比按全日制不低于1:6、寄宿制不低于1:5的比例执行。
第八条 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内至少有1名以上专职(兼职)听力学技术人员。
第九条 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内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0%。
第五章 设备配置
第十条 听障儿童康复机构教学设备配置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应配备开展听障儿童康复的相关设备
1.至少有一台纯音听力计和一台便携式助听效果评估仪。
2.须有针对听障儿童年龄特点能够进行听觉言语、学习能力及智力评估的相关设备或工具。
3.每班至少有一套经过测听标定的声响玩具 。
4.每班配备必要的听力语言康复专业用书籍 。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机构须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 机构注册资金到位,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机构听障儿童教育须按教育部颁发《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执行。
第十五条 机构听障儿童康复训练须按《听障儿童机构康复教育工作规范》和《听障儿童个别化教学操作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