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助听器验配机构的建设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助听器验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助听器验配机构是对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助听器与验配服务的重要场所。
1.机构业务用房要相对集中,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机构按功能设置科室,每室宜独立。
第二章 科室设置
第四条 机构应设置病案室、测听室、耳膜室、助听器验配室、助听器维修室、评估室及康复指导室。
1.测听室及评估室须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和GBT1629关
于声场及测听室建设标准。其余科室须按卫生部1994年颁布《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设置。
2.病案室:不少于10平方米,用于保管医疗及康复档案。
3.测听室:不少于10平方米,用于对听力语言残疾人进行听力检测。
4.耳模室:不少于10平方米,用于耳膜制作。
5.助听器验配室: 用于助听器验配和评估(可与测听室合用)。
6.助听器维修室: 用于承担助听器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可与耳模室合用)。
7.学习能力评估室: 不少于10平方米,用于评估小龄听障儿童的学习能力和行为能力。
8.康复指导室:指导或协助听力语言残疾人度过佩戴听辅器具适应期(可与学习能力评估室合用)。
第五条 机构除执行本标准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六条 机构内医师及助听器验配师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和助听器验配师资格,配备不少于3名。
第七条 每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0%.
第四章 设备配置
第九条 基本设备
耳鼻喉科常规检查设备。
第十条 开展助听器验配的相关设备
1.主(客)观测听设备
多频稳态听觉电位诱发电位仪
视觉强化仪
纯音测听仪
多频声导抗仪
2.助听器验配评估设备
助听器分析仪
带扬声器的纯音听力计
计算机、编程器
3.耳模制作设备
4.助听器维护及维修设备
5.助听器检测仪
声场校准设备
声级计
6.听觉言语评估、学习能力评估设备或工具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机构须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 机构注册资金到位,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助听器验配流程须按《助听器验配工作指南》执行。